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榮民服務照顧 系列之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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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廿一:就養驗證給與遭停,標準何在?請勿冒然停發就養榮民個人給與,免遭民怨;部分榮民雖有子女,但不願或無力奉養,亦應納入給與政策考量。 答:一、輔導會為有效運用預算,自應訂定就養審核標準,以使傷殘及年邁生活貧困榮民均能獲得就養,維持基本生活。現行審核標準,係依據「就養安置案法」辦理,與地方政府社會福利津貼之條件相較而言,尚不至過嚴。榮民袍澤如因生活困苦,可依規定申請就養,惟若全家生活已改善不再符合就養條件時,亦應依規定停止就養。 二、另為擴大照顧榮民袍澤,已積極研修「就養安置辦法」,將榮民申請就養案件,修正以退除役官兵及其配偶所持有之土地及房屋為核計範圍,子女所持有之不動產予以排除。 問廿二: 榮民就養給與權益,請輔導會為榮民全力爭取維護。 答:政府安置照顧貧困弱勢榮民的就養政策,是一貫未變的,並將持續秉持合法合理的原則,維護及爭取榮民的權益。 問廿三:榮民申請就養規定為何?諸多限制條件應再放寬。 答:一、榮民申請就養,係依據「就養安置辦法」規定辦理,主要以榮民全家人口不動產、所得及是否已領月退休職金、社福機構救助等項為審核參考依據。 二、輔導會為加強對榮民就養照顧,將視政府財政及榮民需求,研修「就養安置辦法」,修正「全家人口」計算標準等項,以增加服務照顧對象,擴大服務照顧範圍。 問廿四:請多宣導榮家進步狀況,鼓勵單身榮民進住。 答:一、輔導會全球資訊網已登錄各安養機構宣導資訊,供民眾公開閱覽。 二、各安養機構均印製宣導資料,提供榮服處或榮(總)院運用。 三、另各榮家均設置新聞連絡員,適時提供榮光雙周刊相關訊息,以加強對外住榮民之宣導。 四、輔導會訂頒「各安養、服務機構勸導榮民內住督考評比辦法」,要求各機構勸導外住榮民返家內住,另榮家亦與榮服處建立支援協定,由榮服處提供榮家周邊榮民名冊,榮家派員定期關懷訪慰,遇有獨居或乏人照顧之榮民,採試住方式柔性勸導榮民返家內住。 問廿五:青壯榮民職場謀職不易,自行創業辛苦,建議輔導會籌措「就業」貸款,幫助創業榮民。 答:輔導會為協助榮民(眷)理財紓困,已於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洽請中國農民銀行暨台灣土地銀行,提供「榮民(眷)理財紓困優惠專案貸款」,請逕洽其各地分行或當地榮服處洽詢。 問廿六:請全力協助青壯榮民職業訓練、就業安置。 答:一、在職業訓練方面,輔導會除自設訓練中心依就業市場性質,結合「國家證照制度」及「就業導向」,採自辦、委辦方式辦理職業技能訓練,並授權各縣市榮民服務處,依地區就業市場及榮民需求,以委外方式辦理進修訓練班次,提供青壯榮民就近參訓。 二、輔導會在各縣市榮服處設有就業服務站提供就業及創業輔導,並辦理大、中、小不等場次「榮民生涯輔導與就業媒合活動」暨創業知能講座等就(創)業系列活動,期協助青壯榮民順利就業或成功開創事業。 (待續)(點閱次數:1858)